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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业主要求退房逐渐增多 难道房价跌了可以退房?


发布于:2008年5月14日    出处:论坛     责任编辑:黎阳
     “房价下跌不能成为退房的充分理由。”记者近日从东莞消委会获悉,今年以来,消委会接到业主因各种原因要求退房、退订的投诉咨询在逐渐增多,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若非开发商虚假宣传,业主退房必须以购房合同为准。律师也表示,以房价下跌为由提出退房,就属业主单方面违约。
  
  房价下跌退房属业主违约
  
  张女士在2007年下半年以每平方米6000多元的价钱在万江某楼盘买了一期的房子,但该楼盘二期房子的房价却有了较大幅度的下跌,“楼王的位置才每平方米5000多元,还有每平方米3800多元的,还不如把一期房子退了,买二期的。”
  
  “因房价下跌的原因要退房显然不太可能。”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表示,“楼市的回落应该是退房退订的主要因素”,今年以来有关退房的投诉咨询在逐渐增加,“但事实上,绝大多数购房者退房的法理都不充分。”
  
  “消费者应该明白‘投资有风险’的道理。”邓国平认为,对购房者来说,买了房子以后房价的涨跌应属于商业风险,在购房合同生效后,“这种风险就从开发商转由购房者承担了,只有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隐患等情况,购房者才能提出退房或退定的要求。”
  
  “商品的价格,本就由市场决定,买的东西只能升值不能降价,这本身就有悖市场经济的规律。”邓国平以炒股票作为类比说,“如果买的股票跌了,股民遭受的损失是否就要由上市公司来承担呢?同样的道理,如果所购买的楼价上涨了,那购房者所赚的那部分是否会返还给开发商呢?显然这是不可能的。”
  
  “如果仅仅以房价下跌为由,提出退房,那么这就属于业主违约。”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广表示。
  
  约定条件须以合同注明为准
  
  李先生近日电话咨询消委会,反映说他去年在南城某楼盘买了房子,主要是因为广告里说是“永久性的双园林”。但是前段时间他却发现只是一块绿地,并且政府还随时可以在上面盖楼。他感觉遭到了欺骗,想要退房。
  
  “因为这个购房因素没有在购房合同注明,消委会很难给予这类投诉支持。”邓国平分析道,“一般来说,消费者购买房子主要是处于居住需要”,如果消费者购买房子为了图纸中某一棵树的位置或某一个建设项目的位置、形状而购买,消费者应在购房合同中注明,因为这是直接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的因素。但如果是合同上没有注明,消费者仅仅凭规划图纸上的某一方面不相符,就提出退房或退定的要求,消委会也很难给予支持,“如果消费者坚持以这种理由要求退房或退定的话,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符合约定条件的退房,前提必须以合同上是否注明为准。”律师也表示,假如购房者是为了图纸中某一棵树的位置或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形状等原因购买商品房,就应在购房合同中注明情况。“开发商的售房广告、宣传资料如果有不实或虚假的说明、承诺,开发商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但这并不代表购房者可以根据该项解释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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